把事物的同和异合而为一。“合同异”是惠施(前370?—前310?)提出的看待事物同异的一种方式。惠施认为,事物的同异是相对而言的。两个具体事物之间会有或大或小的相同或相异之处。但从“同”的角度来看,万物有共同之处,因此可以说万物是相同的;而从“异”的角度来看,则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,万…
作为最高范畴的“理”存在于不同事物之中或呈现为不同形态。“理一分殊”是宋明理学家对“理”的存在形式的一个重要理解。由于“理”的含义不同,“理一分殊”的意义也有所差别:其一,就万物本体或本原之“理”而言,每一事物都禀受了这个“理”。每一事物之“理”并不是分有“理”的一部分,而是禀受了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