崇尚贤才。中国古代很多学派都提出过“尚贤”或类似的主张。“尚贤” 即要求执政者崇尚贤能之士,并依据其德行、才能赋予相应的职权,使其在国家治理中充分发挥其作用。良好的德才应成为选任官吏的优先原则。对儒家而言,“尚贤”是对“亲亲”原则的有益补充。墨家则将其作为实现“尚同”之治的重要条件…
国家以道义为根本利益。“义利之辨”是中国思想史上历久弥新的议题,“以义为利”则是先哲确立的基本理念。小到一身,大到一国,无利不存,但古人注重利与义的统一,认为利的本质乃是与义相合,实现利与义的和谐统一,不能因利害义,妨害大局。依照这一理念,国对民,不与民争利;国对国,不片面利己;…
法律是从道义产生的。这是西汉淮南王刘安 ( 前 179—前 122) 提出的法理观点。其基本看法是,法律是人为制定用来规范人自身的行为的,而法律制定的基础或依据则是众所公认的道义。其中隐含着法律正义的观念,和西方从古希腊罗马到近代一脉相承的“正义说”遥相辉映。